发表日期:2013-03-18 来源:苏州技师学院 浏览:3830次
苏州技师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审实施细则
为切实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评审发放工作,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的意见》(财教〔2012〕376号)、《江苏省关于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的实施办法(试行)》(苏财规〔2012〕36号)、《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下达2012―2013学年全省技工院校高级技工班、技师班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名额及经费指标的通知》(苏财教〔2012〕295号)、《江苏省普通高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暂行)》(苏财教〔2007〕136号)和《江苏省普通高校国家励志管理奖学金实施细则(暂行)》(苏财教〔2007〕13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 资助对象及标准:
1、国家励志奖学金: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初中毕业起点在校四年级以上(含四年级)、高中起点(从普通高中直接考入学生除外)全日制正式学籍学生中品学兼优、生活简朴的学生,按照3%的资助面,每生每学年奖励标准为5000元。
2、国家助学金:
(1)普通高校国家助学金:普通高校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初中毕业起点在校四年级以上(含四年级)、高中起点(从普通高中直接考入学生除外)班级中全日制正式学籍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按照16%的资助面,平均每生每学年3000元,分2000元、3000元、4000元三档发放。
(2)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初中毕业起点、高中毕业起点从普通高中直接考入的一、二年级中全日制正式学籍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按照8%的资助面,平均每生每学年1500元。
二、申请条件:
(一)国家励志奖学金: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模范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德优良,当学年操行等第为优;
4、热爱所学专业,成绩要求符合学校三等奖学金及以上评选条件,符合学校三好学生、优秀班团干部、优秀团员、“三自教育积极分子”、“爱校积极分子”等荣誉称号评选条件,行为测评得分100分及以上。
5、积极参加各级各类学生社团、文体活动、军事训练和公益劳动,身心健康,在社会实践、创新能力和综合素质等方面比较突出;
6、履行缴纳学杂费的义务。
(二)国家助学金: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3、遵守宪法和法律,自觉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学年内未受纪律处分;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当学年操行等第良及以上;
5、热爱所学专业,学习勤奋,积极上进,当学年所有课程按学校规定时间正常考试后无不及格、补考现象;
6、积极参加各级各类文体类活动,志愿者活动、社团活动等,身心健康,参加社会公益活动;
7、履行缴纳学杂费的义务。
三、申请与评审:
1、国家奖助学金按学年等额申请和评审,评定工作坚持激励与解困、助学与育人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和公正原则,坚持自主申报、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原则。
2、符合条件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本人须向所在班级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递交相关汇报材料(个人学年成绩单,学习、生活小结等)。班级评议小组对申请学生进行评议,系(部)组织等额初评审核,学生工作处复核,经学校领导审定公示后上报主管部门。
3、符合条件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学生,本人须向所在班级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提供佐证材料(经过年审的低保证、低保边缘证、三无对象救助证、农村五保户供养证、优抚对象优待证、特困职工救助证等;村、乡(镇)及以上行政部门开具的困难证明;医疗记录证明;可以反映家庭经济困难的其他证明;本人残疾认证;学习成绩等)。班级评议小组对申请学生进行评议,系(部)组织等额初评审核,学生工作处复核,经学校领导审定公示后上报主管部门。
4、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国家助学金。
四、发放与管理:
1、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国家助学金按学年按月发放,累计发放月数为10个月。
2、在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发放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按行为性质取消或暂停其受资助奖励资格,获得的资助奖励视情况予以停发或追回;涉及违纪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或升级处分。
(1)在校期间触犯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者;
(2)违反校规校纪受到警告及以上处分者;
(3)通过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等手段获得奖励或资助的;
(4)休学、参军、退学、转学、出国、跟班试读、留级、委培者;
(5)用获得的资助进行请客、酗酒、抽烟等不当消费或购买高档消费品等高消费,在学生中造成恶劣影响的。
(6)拒不参加学校规定和组织的义务劳动和公益活动者;
(7)恶意不履行缴纳学费义务者。
五、附则:
1、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得者颁发由上级部门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
2、获奖学生的申请表载入学生档案;获资助学生的申请表及有关批复由学生工作处负责归档。
3、本细则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自2013年1月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