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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实施技师职业资格社会化鉴定工作的通知

发表日期:2009-05-13    来源:苏州技师学院    浏览:3218次

关于组织实施技师职业资格社会化鉴定工作的通知

苏劳社鉴[2001]8

(○○一年十一月六日)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行技师、高级技师(以下统称技师)社会化鉴定制度,改革和完善技师职业资格认定办法,拓宽高级技能人才成长通道,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技师考评社会化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劳社厅发[1999]25号)和原江苏省劳动厅《关于下发〈关于在我省开展技师任职资格社会化鉴定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暂行)〉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组织开展技师职业资格社会化鉴定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进一步扩大技师社会化鉴定的职业(工种)范围
    
我省技师社会化鉴定的职业(工种)范围,在首批试点的中式烹调等10个职业(工种)的基础上,逐步扩大到通用性强、从业面广、技术含量高,关系国家财产、人民生命安全和消费者利益较密切的职业(工种),主要在经省政府公布的95个就业准入控制职业(工种)中展开。各地要选择国家职业标准、鉴定规范、考核试题等基础条件较为完善的职业(工种)首先进行社会化鉴定试点。对暂无国家技师资格标准的职业(工种),由省组织专家制定考核试题和评审条件,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审定后,作为全省技师考评的依据。省暂未制定统一的考核试题和评审条件的职业(工种),可由有条件的市组织制定并报经省厅和劳动保障部审定后开展技师鉴定。
    
二、 正确把握技师社会化鉴定的申报条件
    
(一) 必备申报条件
    
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之一者可申报技师资格鉴定:
    1
、取得本职业(工种)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后,并在本职业(工种)连续工作2年以上,或者虽不满2年但具有相关职业(工种)的中级职业资格证书。
    2
、取得高级技工学校(或大专)毕业证书和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并从事本职业(工种)工作2年以上;或取得一年半学制式技师学院毕业证书者并从事本职业(工种)1年以上。
    3
、取得相同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以上并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
    
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之一者可申报高级技师资格鉴定:
    1
、取得技师资格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种)工作3年以上。
    2
、取得技师资格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种)工作已满2年不满3年,但具有相关职业(工种)的高级职业资格证书。
    3
、取得相同专业硕士研究生学历并从事本专业工作3年以上。
    
技师、高级技师具体申报条件,应根据每个职业标准要求确定。
    
(二) 破格申报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在学历、资历、职业资格等条件上破格申报技师资格鉴定:
    1
、经劳动保障部门等有权部门批准的具有高级技术等级技能竞赛中取得省(部)级前6名或市级前3名者。
    2
、获得市级以上技术能手称号;或市级以上劳动模范且从事本职业(工种)8年以上者。
    3
、获得市级以上技术创新、发明、改造、推广、运用等三等奖以上者。
    4
、在技术攻关、解决关键性工艺难题中作出较大贡献,并取得明显经济效益者(每年20万元以上)。
    5
、从事本职业(工种)20年以上,年龄在40岁以上且在传授技艺中培养出不少于2名市级以上技能竞赛的前10名获得者。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在学历、资历和职业资格等条件上破格申报高级技师资格鉴定:
    1
、经劳动社会保障部门等有权部门批准的具有高级技术等级技能竞赛中取得省(部)级前3名或市级第1名者。
    2
、获得省级以上技术能手称号;或省级劳动模范且从事本职业(工种)8年以上者。
    3
、获得省级以上技术创新、发明、创造、推广、运用等三等奖以上者。
    4
、具有本职业(工种)的绝技、绝活,并取得明显经济效益者(每年30万元以上)。
    5
、从事本职业(工种)25年以上,年龄在45岁以上且在传授技艺中培养出不少于3名市级以上技能竞赛的前10名获得者。
    
三、 大力推行技师社会化鉴定方式方法
技师社会化鉴定按照以考为主,考评结合,评聘分离的原则,实行技师职业资格由劳动者个人申报,社会专门机构鉴定和评审,技师岗位待遇由用人单位确定聘用,逐步建立起规范、科学的技师职业资格社会化鉴定制度。
    
技师社会化鉴定方式分为技能鉴定和综合评审。技能鉴定分为应知、应会考核,即按照技师资格标准的要求,重点考核基础知识、专业知识以及操作技能。综合评审是对日常工作表现和实际贡献进行考核,重点考核职业道德、工作业绩、潜在能力、技术革新、传授技艺等方面。
    
技能鉴定由劳动保障部门批准的具备鉴定技师、高级技师等级资格条件的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负责实施。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点的原则,各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根据本地区职业(工种)分布情况,选择鉴定场地、设备、管理等条件较好的鉴定所(站),报经省鉴定中心审核认定后,方可开展技师资格的技能鉴定。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负责组织中式烹调等10个首批试点的职业(工种)和新职业(工种)的技师资格的技能鉴定,以及各职业(工种)高级技师资格的技能鉴定,并在全省范围内选择具有相应资格条件的鉴定所(站)承担相应职业(工种)的技师、高级技师资格的技能鉴定。技师资格的技能鉴定试题须从国家和省已有的职业(工种)题库中抽取。省暂未制定题库的职业(工种),由市组卷经省劳动保障部门审定后采用。
    
综合评审在省鉴定中心统一组织下,由相应的专业考评小组进行。各市组成相关专业技师考评小组,省组成相应专业的技师和高级技师考评小组。考评小组一般由3―9人具有高级技师、高级工程师资格的人员和业务主管领导组成。各市技师考评小组须报经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审批后方可开展工作。综合评审采取审阅申报材料、论文答辩等方式进行全面评议和审查。考评员按照省统一制定的《综合评审表》(附件1)的项目内容单独评分,然后汇总每位考评员评分结果取均值为综合评审成绩。对技能鉴定和综合评审两项成绩均为合格者,由市鉴定中心汇总报省鉴定中心审核汇总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技师职业资格证书。
    
四、 规范技师社会化鉴定的工作程序
    
技师社会化鉴定按照以下工作程序运作:
    1
、个人申报。劳动者个人持规定的有效证件和相关证明材料(见申报技师、高级技师资格须知附件2)向所在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或指定的职业技能鉴定所申报,经资格审查,对符合申报条件者指导其正确填写《技师资格鉴定申报表》(附件3)一式三份,并将材料装袋,将《申报技师资格材料封面》(附件4)贴在材料袋上。属省组织的职业(工种),由市鉴定中心汇总后将申报材料报送省鉴定中心。
    2
、考前培训。申报者参加的考前培训辅导由劳动保障部门批准的有条件的高级技校、技师学院等培训机构组织实施。培训内容应将重点放在新工艺、新设备、新知识、新技能等方面。培训形式应灵活多样,以业余为主、自学为主,尽可能妥善处理工学矛盾,通过培训真正达到提高技能人才队伍素质的实效。
    3
、技能鉴定。由省、市鉴定中心指定具备条件的鉴定所实施知识和技能考核,并将鉴定成绩按要求填写在《技师资格鉴定申报表》技能鉴定情况栏内,分别由考评员与鉴定所签字、盖章有效。
    4
、综合评审。省、市鉴定中心组成的专业考评小组对申报者工作表现和实际贡献进行考核,按《综合评审表》的项目评分,并将综合评审成绩填写在《技师资格鉴定申报表》综合评审情况栏内,由考评组组长签字有效。
    5
、核准发证。市鉴定中心对技能鉴定和综合评审成绩均合格的申报者,填写《江苏省核发职业资格证书花名册》一式二份连同申报者提供的有关材料,一并报送省鉴定中心审核汇总后,按规定办理技师职业资格证书。
    
五、 开展技师社会化鉴定的工作要求
    
为推动技师社会化鉴定工作稳步开展,确保鉴定质量,各市要积极做好有关组织实施工作。
    1
、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技师社会化鉴定的实施方案和工作计划,并报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备案。
    2
、研究确定分批试点的职业(工种)范围。同时要做好社会宣传发动工作,让每一个申报者都能了解申报条件、报名时间与地点、鉴定程序等情况。
    3
、组织专家认真制定考核试题和评审条件,以及相关职业的培训大纲、鉴定要求等基础配套资料。
    4
、搞好承担技师鉴定的职业技能鉴定所的选点和合理布局,严格审查鉴定所的条件和设施,报经省认定后对外公布。要严格考务管理,加强考评人员队伍建设。
    5
、技师社会化鉴定时间,原则上每年安排两次,上半年和下半年各一次。各市要集中组织定时定点报名、培训、鉴定的工作,于每年5月底和11月底将申报材料和有关表格报送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办理核发证书手续。
    
省厅定于200110月下旬开始,组织中式烹调等10个职业(工种)技师鉴定和各职业(工种)高级技师鉴定工作。请各市配合省做好组织发动、申请报名工作,并于11月下旬将申报材料报省鉴定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