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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项目

劳动关系协调员

发表日期:2018-11-28    来源:苏州技师学院    浏览:4501次

劳动关系协调

1. 职业定义

从事宣传和监督劳动保障法律实施、管理劳动合同、参与集体协商、促进劳资沟通、预防与处理劳动争议等协调劳动关系的专业工作人员。

2. 职业等级

本职业共设三个等级,分别为劳动关系协调员(国家职业资格三级)、劳动关系协调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高级劳动关系协调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

3.申报条件

相关专业指:劳动与社会保障、人力资源管理、劳动经济、社会工作、法学等。

——劳动关系协调员(具有以下条件之一者)

(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6年以上。

(2)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证书。

(3)具有其他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证书,经本职业三级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劳动关系协调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3年以上。

(2)取得本职业三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3)取得本职业三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经本职业二级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4)取得本专业或相关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5)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取得本职业三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

(6)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取得本职业三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二级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7)取得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高级劳动关系协调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9年以上。

(2)取得本职业二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

(3)取得本职业二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一级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4)取得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13年以上。

(5)具有硕士、博士研究生学历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或相关工作10年以上。

(6)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硕士研究生学历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7年以上。

(7)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博士研究生学历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5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