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日期:2024-01-22 来源:招就处 浏览:4628次
采购内容:学生实习责任保险项目
联合体:不接受,招标采购文件中有关联合体规定均不适用。
采购预算: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参保人数952人
保险时间:2024年2月1日至2024年7月15日
投标文件份数:叁份,其中:正本壹份,副本贰份;
招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提交截止时间:2024年1月25日15:00
递交地点:高新区学府路288号江苏省苏州技师学院招生就业处
联系人:支老师65304710
开标时间:2024年1月25日15:30时北京时间
开标地点:高新区学府路288号江苏省苏州技师学院会议室
第一章 招标采购内容
江苏省苏州技师学院就其所需的学生实习责任保险项目组织竞争性招标采购,现邀请可提供并完成本项目,且具有相关资格的企业参加本次招标采购。
一、项目名称:学生实习责任保险项目
二、采购预算: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
三、项目内容:
1、被保险人:江苏省苏州技师学院
2、保险财产地址:苏州国际教育园北区学府路288号
3、保险险种:实习责任保险
4、投保人数:952人
5、保险期限:2024年2月1日0时起至2024年7月15日24时止。
6、保险责任范围:
① 每生赔偿限额:死亡伤残及医疗费用600000.00元,其中:医疗费用 20000.00元
②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法律费用50000.00元;第三者责任 100000.00元: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2500000.00元。
③ 累计赔偿限额:6000000.00元
④ 免培:每次事故免赔额500.00元
7、保障范围:
7.1在保险期间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被保险人的注册学生(学员)(以下简称为“学生”)在参加由被保险人统一组织或安排的实习期间,因被保险人或其雇员、代表的疏忽或过失致使学生遭受意外伤害而导致人身伤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下同)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项目要求负责赔偿。
7.2在保险期间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学生在实习期间内因下列情形导致人身伤亡,对被保险人需要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项目要求负责赔偿:
7.2.1在往返于学校和实习单位的途中遭受交通事故或意外伤害;
7.2.2在工作期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
7.2.3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遭受事故伤害;
7.2.4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遭受暴力等意外伤害;
7.2.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
7.2.6在上下班途中,遭受交通事故或意外伤害;
7.2.7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个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
7.2.8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遭受伤害;
7.2.9在实习期间,由于火灾、爆炸、煤气中毒、高空物体坠落遭受意外伤害;
7.2.1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其他情形。
7.3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为“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项目要求也负责赔偿。
7.4保险责任事故发生后,对被保险人为缩小或减少损失实际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而支付的其他费用(以下简称为“施救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四、服务方案要求:
1、人员配备:
1.1对本采购项目须设立专项服务小组,由保险公司配备项目经理1名,客户服务专员1名,共同负责按照本次保险的有关要求为甲方(采购单位)提供承保、理赔及其他各类保险服务,包括必要的组织与协调工作。(提供专项小组名单)。
1.2根据相应文件内容,配合投保人完成核保与出单事宜,并在收到投保单和保费五个工作日内将保单正本和保费发票派专人送达投保人。
2、承保服务:
2.1采用纸质和电脑数据相结合的建档方式,供相关部门参阅。
2.2指定专门的客服人员,接受各方咨询,解释相关保险内容。
2.3定期走访项目专员,听取相关意见和建议,不断提高服务水平,为后续的参保工作做好准备。
3、理赔服务:
3.1保险服务基础标准:
3.1.1统一实行24小时接报案;
3.1.2统一实行24小时查勘;
3.1.3统一实行24小时救援;
3.1.4统一实行8小时全年无休理赔工作;
3.1.5统一实行24小时投诉服务;
3.1.6设立24小时保险服务专线电话,电脑录音系统和查勘调度系统保证畅通无误,及时准确。全年365天随时接受被保险人的出险报案,并立即通知保险公司本项目客户服务专员。
3.2设立专人专门窗口负责受理赔款案件,实行一站式服务,确保理赔、财务、信息技术等环节的高效畅通。
3.3接到报案后应详细的告知被保险人注意事项,承保范围,保障内容及理赔时需要准备的材料等,不得欺骗、误导被保险人;
3.4配合被保险人了解、熟悉理赔流程,指定专人上门收取索赔单证,并在约定的时间内上门收取,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上门服务,让保户足不出户即可办理保险索赔事宜。
3.5保险公司上门收取理赔资料时,若认为有关证明或材料不完整,立刻以书面或口头方式通知被保险人需补充提供的有关证明或材料。若保险公司在接到索赔资料后1个工作日内未给予有关审核意见,则视为认可索赔资料的完整性。
3.6在收到理赔材料后,简化理赔手续,应在规定时间内告知被保险人赔偿金额,除外金额或不予赔偿的理由,超过规定时间的,视为同意赔偿。
3.7接到被保险人报案后,对于属于保险责任的事故,同意按照以下约定及时确定赔偿金额:资料齐全后10工作日内确定赔偿金额。
3.8对于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同意在接到被保险人赔偿请求后5个工作日内向其发出《拒赔通知书》。
3.9对于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在接到被保险人赔偿请求后没有按规定时间向其发出《拒赔通知书》,则按保险责任处理。
4、其他保险服务承诺:
4.1定期沟通制
双方良好的沟通有利于保险服务工作顺利开展,保险公司承诺在保险期限内将:
4.1.1 定期例会
每季度与投保人召开保险工作例会,通报保险事故情况、理赔进展情况、商定各项服务计划和共同解决需双方协调的事宜;并建立客户档案。
4.1.2定期统计
将每月向投保人提供赔案统计报表,以便及时掌握理赔案件的进展情况,加快赔案处理速度。赔案统计报表建议包括的内容:出险时间、出险人员、出险人员年龄、出险原因、已决赔款金额、未决赔款金额、预付赔款金额等。
4.2培训机制
定期不定期组织被保险人并提供专项培训,培训内容主要包括保险的基础知识、保险合同责任及条款解释、保险事故索赔程序、风险管理等方面的内容。
4.4 提供业主方要求的其他保险服务。
五、综合说明:
1、响应单价应符合保监会相关规定,如有违反,由投标人自行承担所有责任。
2、成交单位对服务缺陷不予更正,采购单位有权另请其他单位更正,所发生的费用由成交单位承担。
3、成交单位须按照本采购文件的要求对该招标采购项目进行服务工作。
4、保险金的申领及给付:按实际情况在保单约定金额内进行赔付。
5、响应报价:招标报价应包括完成所有采购内容以及本项目所需的劳务支出、保险、配套费用、税费及服务相关等所发生的全部费用以及企业利润、税金和政策性文件规定及合同包含的所有风险、责任等各项应有费用。响应报价为最终报价,除非因特殊原因并经买卖双方协商同意,响应单位不得再要求追加任何费用。同时,除非合同条款中另有规定,否则响应单位所报价格在合同实施期间不因市场变化因素而变动。
6、响应单位应对本项目的全部内容进行报价,只投其中部分内容者,其响应文件将被拒绝。
7、响应单位必须承诺采购文件中提出的全部服务要求,如果以其中某些条款不响应时,应在文件中逐条列出,未列出的视同响应。
第二章 投标公司资质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最新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或财务报表,其他组织、自然人、及成立未满一年的法人应提供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提供针对本项目所配备的相关设备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清单);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税务登记证(如有)和合理期限内依法缴纳税收的凭据和合理期限内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凭据(专用收据或社会保险缴纳清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近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书面声明);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7、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响应。
8、投标单位报名时须提供以下材料复印件(每一页均须加盖响应单位公章)
(1)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委托书(如有授权)、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和授权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报名经办人须与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委托书中授权代表人一致,否则不予办理)。
(2)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
(3) 提供最新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或财务报表,其他组织、自然人、及成立未满一年的法人应提供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4) 提供针对本项目所配备的相关设备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清单;
(5) 提供税务登记证(如有)和合理期限内依法缴纳税收的凭据和合理期限内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凭据(专用收据或社会保险缴纳清单);
(6)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近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书面声明)
(7) 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且具备《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的保险公司。
(8) 本项目不允许分公司(中心支公司)进行投标(除银行、保险、石油石化、电力、电信等行业特殊情况外),如投标人注册地不在苏州市,投标人在苏州市须有注册的下属分支机构(分公司或中心支公司);
第三章 合同主要条款
甲方(需方):
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乙方(供方):
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甲乙双方就此次成交的学生实习责任保险项目事宜,签订本合同书。
一、保险当事人
投保人:
被保险人:
保险人:
二、投保险种: (相关险种)
三、保险条款: (使用条款)
四、保险金额/赔偿限额
保障条件:
保险费(含税):
五、保险期限:2024年2月1日0时起至2024年7月15日24时止。
六、免赔额
七、保险金的申领及给付
按实际情况在保单约定金额内进行支付,保险理赔款直接支付给被保险人。
八、合同价格支付
1、付款步骤:甲方在与乙方签订合同后,收到保单正本和缴款通知书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将保费一次性划入乙方帐户,同时乙方提供合格的发票。
2、付款方式:银行转账
九、下列文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部分
(1)成交通知书;
(2)乙方成交的响应文件及其他承诺;
(3)投保人的投保材料;
(4)投保单、保险单及批改申请书、批单;
(5)与本次采购有关的并经当事人双方确认的其他文件。
十、违约责任
(1)甲方组织有关人员定期或不定期对签订合同的保险公司的承保服务、保险价格和理赔服务进行监督和检查。
(2)乙方有义务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对保险具体甲方经办人的廉政建设,防止腐败现象的出现。不以任何形式向保险具体甲方经办人提供回扣和变相回扣,并接受有关部门监督检查。
十一、不可抗力
1、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合同一方延迟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2、合同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十二、合同修改
对于本合同的未尽事宜,需进行修改、补充或完善的,甲乙双方必须就所修改的内容签订书面的合同修改书,作为本合同的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三、转让和分包
1、采购合同的部分和全部都不得转让。
2、经甲方和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事先书面同意,乙方可以将合同项下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分包后不能解除乙方履行本合同的责任和义务,接受分包的人与乙方共同对甲方连带承担合同的责任和义务。
十四、合同的解除和转让
1、甲方和乙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2、有下列情形之一,合同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未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有权解除合同;因合同一方违约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有权解除合同的一方,应当在违约事实或不可抗力发生之后三十天内书面通知对方以主张解除合同,合同在书面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3、合同的部分和全部都不得转让。
十五、争议解决办法
甲乙双方因合同发生争议,可在招标机构的主持下进行调解,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以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十六、合同生效及其它
16.1合同经招标代理机构加盖骑缝章,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章)后生效。
16.2合同签订后双方即直接产生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合同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应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办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如有争议,经协商无效,任何一方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6.3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未尽事宜,双方在不违背本合同和采购文件的原则下协商解决,协商结果以书面形式盖章记录在案,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但需提交甲方一份备存。
16.4本合同一式 叁 份,甲方 壹 份、乙方 壹 份,采购代理机构各 壹 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授权)代表人(签字): 法定(授权)代表人(签字):
日期: 日期:
第四章 评审办法、评审内容
一、评审办法
1、招标小组各成员独立对每个进入合格性评审程序的供应商的材料按合格性评审办法进行评审和评价。评审内容如下
(1) 合格招标供应商的资格条件;
(2) 理赔服务方案及具体程序;
(3) 理赔时效及理赔赔付方案;
(4) 项目组人员的组成;
(5) 理赔保额的承诺;
(6) 《商务条款偏离表》及《技术(保险)要求偏离表》;
(7) 须提供招标采购文件及评审内容中的其他证明材料。
2、成交原则:满足条件者根据最低竞标价成交原则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由招标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
3、中标者由采购部门直接通知确认,并办理投保手续。
江苏省苏州技师学院
2024年1月22日